課程名稱 |
仲裁及裁判外紛爭處理 Arbitration and ADR |
開課學期 |
112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沈冠伶 |
課號 |
LAW5614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U030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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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二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霖1401 |
備註 |
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80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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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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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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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1. 民事紛争處理制度,除訴訟外,另有和解、調解、仲裁等。近年來為減輕司法機關負擔,並使當事人有機會選擇最適切紛争類型所需之程序制度,各國均強化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之建置,其中較重要者有仲裁、法院外調解(行政型調解及民間型調解)及法院調解(司法型調解)。本課程以仲裁制度及相關修正草案為授課重心,並比較其他裁判外紛争處理制度。預計有2至3次課程,邀請律師或法官,說明實務上運作情形。
2. 本課程建議大四以上或已修習完民事訴訟法課程的同學,學習成效較佳,且事半功倍。 |
課程目標 |
使學生認識仲裁法、勞動調解、家事調解、商事調解及仲裁等法規範之立法旨趣、法理基礎及實務運作情形,分析現行法制可能發生之問題,並輔以相關立法草案、聯合國模範法及比較法之說明, |
課程要求 |
上課參與聽講、提問及參與討論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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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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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1. 邱聯恭,程序選擇權論。
2. 楊崇森等人,仲裁法新論。
3. 沈冠伶/陳瑋佑,德國、奧地利、日本及聯合國模範法等與我國仲裁法制之比較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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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1. 沈冠伶,2020/12,商業事件之裁判外紛爭處理─以商業法院之調解及移付仲裁為中心,月旦法學教室,第218期,頁32-58。
2. 沈冠伶,2018/09,勞動調解程序之重構─紛爭處理制度多元化與程序之轉換,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39次研討會,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主辦,法學叢刊,第253期,頁147-204;民事訴訟法之研討(二四),頁211-305。
3. 沈冠伶,2020/2,訴訟上抵銷與仲裁協議之妨訴抗辯--程序選擇與紛爭一次解決之緊張關係,台灣法學雜誌,第385期,頁49-65。
4. 沈冠伶,2019/8,仲裁準據法、仲裁地與外國仲裁判斷之界定,台灣法學雜誌,第373期,頁27-43。
5. 沈冠伶,2019/2,仲裁程序之聽審請求權保障與突襲性判斷禁止─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評析,臺灣法學雜誌,第361期,頁19-42。
6. 沈冠伶,2015/12,仲裁人迴避程序之研究,仲裁季刊,第102期,頁115-15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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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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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 |
上課形式 |
提供學生彈性出席課程方式 |
作業繳交方式 |
學生與授課老師協議改以其他形式呈現 |
考試形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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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|
由師生雙方議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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